
通知公告
各有关部门、组织及个人: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及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执行备案、资料汇交等制度,促进我省气象探测活动规范有序、集约高效开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集中备案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4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4号令)第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备案统计”。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规定“(二十九)建立相关行业气象统筹发展体制机制,将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
二、集中备案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已经投入运行的气象台站,请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海南省气象局完成备案;本公告发布后新建的气象台站,应当于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向海南省气象局完成备案。
三、集中备案范围
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气象台站(包括自动气象站),以及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未在海易办—海南政务服务网进行备案的,均在此次集中备案范围之内。
四、集中备案地址
海南政务服务网(详见办事指南):https://wssp.hainan.gov.cn/hnwt/home
五、集中备案注意事项
(一)新建气象台站的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作为备案人,要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填写气象台站信息,避免气象台站遗漏或信息缺项、漏项。
(二)前期已经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备案的不再重复备案,此次集中备案后新设立气象台站的,应当在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根据上述流程进行备案。
(三)备案人完成新建气象台站备案后,应当主动向海南省气象局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所使用的气象探测设备仪器中的气象计量器具应当经合法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以确保气象探测活动的准确性。
(四)该备案事项不包括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应当按照《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 国家安全部 国家保密局第40号令)的相关规定,履行涉外气象探测(点)设立行政许可手续。
集中备案联系电话:0898-65203075
资料汇交联系电话:0898-65232506
举报监督联系电话:0898-65227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