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团。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次修订并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城市规划、重点工程建设、生态建设、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下列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一)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评审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乡规划、国家和本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五)《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二、清理规范的内容(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使用的气象资料要符合国家气象观测规范和规程要求,论证结论应符合海南气候特征。
四、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申请表原件(电子版);
(二)建设项目基本概况说明原件(电子版);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原件(电子版);
(四)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原件(电子版);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电子版);
(六)使用的气象资料明细清单原件(电子版)。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特殊环节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一)受理:2个工作日;(根据国家69号文要求,受理环节不计入环节办理期限)
(二)审核:5个工作日;
(三)特殊环节(专家评审等):30个工作日;
(四)决定: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九、办理地点:
海南省海口市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咨询电话:0898-65203075
投诉电话:0898-12345
十、办理网址:
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