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政策法规处 | |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2022年12月12日 | 文号:琼气规发〔2022〕1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已经海南省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流程及内容
海南省气象局
2022年12月12日
海南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强全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价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关于印发海南省2022年营商环境改革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产业园区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成片开发区域(以下简称论证区域)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论证区域内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项目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开发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论证区域管理机构)负责按照管理权限,委托具有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论证机构)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四条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执行国家或者气象行业、地方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采用经过有关领域专家评审的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五条 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并提供数据来源的相关书面依据。
现有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需要的,应当建设专用气象站开展现场气象观测,观测仪器、观测方法和观测环境应当遵守气象观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现场气象观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论证机构使用的其他资料须符合相应行业的技术标准。
第六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气象行业制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总则(任务由来、项目概况、编制依据);
(二)资料来源及处理方法;
(三)论证区域气候特征分析;
(四)高影响天气分析;
(五)关键气象因子分析及极端气象参数推算;
(六)论证结果的适用性及对策建议;
(七)结论。
第七条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论证机构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报告评审,省气象主管机构正式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决定,出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意见书》,其中专家评审过程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评审流程及内容见附件。
第八条 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审的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方可使用。
未能通过评审的,论证机构应当按照评审小组的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按前款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第九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有效期为十年,期间若论证区域管理机构修编论证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进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修编。
第十条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成果归论证区域管理机构所有和统一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报当地气象、发改、资规、住建等行业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区域内所有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的科学依据。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可作为落户论证区域内单个项目报告使用。化工、易燃易爆等涉及安全的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负责论证区域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纳入规划和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或者报建审批的审查内容,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
第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属地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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