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8日 2020年12月18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海南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定》解读


一、立法制定的目的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对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和服务水平,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原本绝大部分处于城郊的气象观测站成了城区观测站,城市高层建筑物的建设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构成直接威胁,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工作保护气象台站探测环境。我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遭受破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超过保护高度要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二是城镇道路、排污口、垃圾场等干扰源的规划或建设项目违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三是损毁气象设施、侵占气象设施用地、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等问题;四是一些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已遭到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需要依法搬迁。国务院出台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虽然对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有具体规定,但是,由于海南省气象探测环境恶化问题相对于全国更为突出,有必要针对海南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有效的措施加以保障。

二、《海南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定》共1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气象台站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

明确了各类气象观测站和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的具体保护要求,明确了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设立规定,明确了无人值守的气象设施的管理责任,使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更加完备具体,更加有利于保护措施的落实(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二)发挥规划对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

《海南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定》明确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指标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建设是否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纳入建设部门审批流程,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将保护措施关口前移,避免气象探测环境的破坏(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加强新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为了更好地保护新迁台站的环境,避免再三再四搬迁,造成数据不连续不可用等不良后果,《海南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并保证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这项措施将使新迁气象台站的站址选址和保护工作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第十条、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