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2022年12月12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海南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落实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关于印发海南省2022年营商环境改革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琼营商〔2022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海南省气象局组织起草了《海南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指出:在各类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需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

《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关于印发海南省2022年营商环境改革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琼营商〔20226号)要求,202210月前我省需完成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即在省级、市县产业园区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成片开发区域,土地供应前,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形成评估结果和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二、制定的必要性

海南岛属热带季风海洋性气候,独特的气候特征赋予了海南岛丰富的热量、光照、降水等气候资源,但同时也带来了雷电、暴雨、台风、干旱、寒冷等气象灾害。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气象灾害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通过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工程,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可以避免、降低气象灾害给项目建设和运营带来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也可以减少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

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年来,海南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打造“三极一带一区”新格局,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省内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大项目集中布局区域数量不断增加。省内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后,落户项目可以集中受益,加快项目落地,为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创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对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适用范围;

(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管理机构组织管理职责;

(三)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要求和编制内容;

(四)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执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所使用的气象资料有关规定;

(五)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及评审流程;

(六)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应用;

(七)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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