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2022年12月12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海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海南省气象局依据《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国气象局第4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海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修订,形成了《海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最新要求,与中国气象局第41号令相衔接,海南省气象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二、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十一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是规范名称。此次修订将《细则》全文中的“防雷装置”简称统一改为“雷电防护装置”全称,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表述一致。同时,规范单位名称表述。

二是降低资质的申请条件。贯彻落实国发39号文件“降低资质准入门槛”的要求。一是仅要求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二是降低甲级和乙级的技术负责人从事检测工作的年限,甲级由五年降为四年,乙级由三年降为两年。三是将乙级资质申请条件中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范围由原来的“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扩大了从业经历范围,降低了申请门槛。四是将乙级升甲级要求的“近三年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最低数量要求由三百个降低为二百个。

三是明确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现实中存在法人登记地和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此次修订明确向法人登记地提出申请。

四是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落实国务院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证明事项相关的申请材料,同时取消了升级时需要提交的“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等资质认定机构可自行获取申请材料。

五是增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规定。原《细则》仅明确了设计、施工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是检测单位的利害关系方,未对监理单位进行规范,实践中,监理单位与检测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也会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此次增加监理单位作为利害关系方,以促进检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六是加强对年度报告的规范管理。年度报告制度增加了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的规定,加强对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的监管。同时,增加对年度报告的抽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的规定,将年度报告制度作为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监管作用。

七是增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异地从业监管条款。按照国发39号文件要求,全面开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市场以来,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对外省(区、市)取得资质的企业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开展检测活动尚无有效的监管手段,存在监管盲区,不利于信用监管体系的建立,此次《细则》修订在原条款基础上明确提出检测单位需向开展活动所在地即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的要求,解决实际管理存在的问题。

八是强化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资质单位监管。增加了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资质单位整改期限,对资质单位整改期间申请资质升级和承揽业务作了限制。

九是完善受理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同时落实“利企便民”措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受理流程,明确受理、不受理和补齐补正的情形,缩短资质申请受理和认定时间。

十是实行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此次《细则》修订增补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条款。

十一是落实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管理要求。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修改了《细则》公布后施行时间,增加了《细则》的有效期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