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3日 2025年10月23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海南省气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读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17〕172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我省气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中气规发〔20251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办发〔2023〕19号)以及我省地方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修订了《海南省气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共确定7项违法类别和71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了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以及裁量因素的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等要素,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了7项违法类别和71项违法行为,分别是: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2项违法行为)、雷电防护管理类(12项违法行为)、升放气球管理类(13项违法行为)、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10项违法行为)、气象数据管理类(10项违法行为)、涉外气象探测管理类(12项违法行为)、其他类(12项违法行为)。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划分了标准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处罚裁量阶次。《裁量基准》25项违法行为处罚设定4种裁量阶次,分别是:轻微违法、一般违法、较重违法、严重违法;对38项违法行为处罚设定3种裁量阶次,分别是:一般违法、较重违法、严重违法;其余的8项违法行为设定2种裁量阶次,分别是:一般违法、较重违法。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了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违法次数、过错性质、危害后果、改正情节)

(四)根据《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结合“裁量阶次”“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确定“裁量基准”。

(五)《裁量基准》71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68项与中国气象局的《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一致,另外3项是根据地方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一是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升放气球资质认定取消后设定了2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别是:第20项违法行为“未办理备案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备案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第21项违法行为“对办理备案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参照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置3种裁量阶次和对应的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二是根据《海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第71项违法行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设定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危害后果和改正情节设置2种裁量阶次和对应的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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