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企业法人。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三、申请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具有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 通信、电力、计算机专业技能;
(四)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四、申请材料:
(一)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合并、分立变更核定申请表原件(电子版);
(二)合并协议、合并决议或者决定原件(电子版);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电子版);
(四)合并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电子版);
(五)原各方企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电子版);
(六)《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原件(电子版);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原件(电子版);
(八)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原件(电子版);
(九)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原件(电子版);
(十)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测试证书原件(电子版);
(十一)技术负责人雷电防护检测专业等工作经历证明原件(电子版);
(十二)技术负责人聘任书原件(电子版);
(十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原件(电子版);
(十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电子版);
(十五)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原件(电子版);
(十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件(电子版);
(十七)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原件(电子版);
(十八)近三年完成的二十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资料原件(电子版);
(十九)证明事项承诺书原件(自愿选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需签署该承诺书,同时免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电子版);
(二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各方企业法人的决定原件(电子版);
(二十一)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书原件(电子版);
(二十二)变更前后的各相关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电子版);
(二十三)变更前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电子版);
(二十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迁出、迁入的材料原件(电子版);
(二十五)迁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电子版)。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3;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特殊环节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一)受理:1个工作日;(根据国家69号文要求,受理环节不计入环节办理期限)
(二)审核:2个工作日;
(三)特殊环节(现场勘查等):30个工作日;
(四)决定:3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九、办理地点:
海南省海口市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咨询电话:0898-65203075
投诉电话:0898-12345
十、办理网址:
网址: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