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次修订并实施)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台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四)《海南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十条第二款: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五)《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十一条第5项: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一)申请迁建条件
1.需要迁移的气象台站必须是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2.申请迁建气象台站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3.拟迁站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能够代表现址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
(2)符合全国气象观测站网布局;
(3)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4)占地面积满足观测场地、探测设施、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的布局要求,并预留与气象台站功能相适应的业务发展空间;
(5)具备必要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条件;
(6)涉及无线电业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和申请理由符合要求;
2.经技术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3.经现场踏勘,申请材料真实、拟迁站址气象探测环境符合要求、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落实、建设条件具备;
4.经专家论证,迁建气象台站必要(申请迁站的理由是否合法充分,拟迁站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必须迁移气象站等),拟迁站址合理(站网布局是否合理,站内规划建筑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科学(是否能代表该站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是否会对天气、气候、服务、资料业务产生影响等)、可行(建设内容是否与业务需求相一致,占地面积是否与建设内容相适应,投资资金是否能满足建设需要,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能否满足建设需要和今后的业务需求等);
5.满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迁建气象台站的其他要求。
(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或申请理由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数据不准确、内容不完整,且未按要求及时补正的;
3.经审查,申请材料内容不真实的;
4.经现场踏勘,气象台站拟迁站址气象探测环境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建设条件,或建设用地、建设资金未落实的;
5.专家论证会建议不予批准的。
四、申请材料:
(一)《气象台站迁建申请表》原件(电子版);
(二)气象台站选址报告书原件(电子版);
(三)现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原件(电子版);
(四)委托代理的,应出具代理委托函原件(电子版);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电子版);
(六)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原件(电子版)。
五、办理期限:
(一)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特殊环节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一)受理:3个工作日;(根据国家69号文要求,受理环节不计入环节办理期限)
(二)初审:5个工作日;
(三)特殊环节(现场核查等):30个工作日;
(四)复核:5个工作日;
(五)决定: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九、办理地点:
海南省海口市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咨询电话:0898-65203075
投诉电话:0898-12345
十、办理网址:
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