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政策法规处 | |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7日 2023年12月7日 | 文号:琼气规发〔2023〕1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气规发〔2023〕1号
《海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12月4日海南省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气象局 2023年12月7日
海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以及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海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气象主管机构对资质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审核、共享、公开、更正、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对资质单位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四条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度报告信息、质量考核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资质单位注册登记、分支机构、资质等级及变更延续等信息。
年度报告信息是指资质单位依法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结论性信息。
质量考核信息是指对资质单位已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资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资质单位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是指资质单位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组织管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档案。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资质单位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等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公开,并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资质单位基础信息、年度报告信息、质量考核信息等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公开,并进行监督管理。
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录入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海南防雷智慧管理服务平台”、海南省“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并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资质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对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平、公正,维护资质单位合法权益,保证信息安全。
第九条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础信息长期公开;
(二)年度报告、质量考核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
第十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制定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根据资质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资质单位异常名录,并以予公布。对资质单位纳入、移出异常名录进行认定。
省气象主管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外省资质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在本省被纳入异常名录信息推送给颁发资质的外省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政府行业管理、社会信用管理等部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推送上述部门。
第十一条 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拟记录的资质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公共信用信息书面告知资质单位,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应采取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二条 资质单位对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告知信息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信,并立即更正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资质单位提出异议申请材料包括:
异议申请书;
异议信息佐证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纳入异常名录的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规范资质单位纳入、移出异常名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单位应纳入资质单位异常名录: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三)不配合或拒绝气象主管机构行政检查,情节严重的;
(四)行政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行为受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限内的;
(六)未履行信用承诺,情节严重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资质单位异常名录公示期为1年,自认定之日起算。
资质单位被纳入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纳入异常名录情形的,公示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资质单位自被纳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1年,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将其移出异常名录。因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一)(二)(三)(四)(六)情形被纳入异常名录的,资质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可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异常名录。
第十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通过门户网站公布资质单位异常名录,同时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及信用中国(海南)等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纳入异常名录的资质单位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
(三)作为资质延续、升级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